网站首页

通知

当前位置是: 网站首页 -> 通知公告 -> 通知 -> 正文

关于校外人员劳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

时间:2026-11-02 浏览:次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以及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2026年第28号)有关规定,自2026年11月1日起,学校向境内自然人发放劳务费用时,对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需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,原有劳务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规则保持不变。为方便教职工理解、规范劳务费报销,现将核心要点汇总如下:

一、需要代扣代缴的劳务范围

仅限文件列明的七类应税服务:

研发服务、软件服务、设计服务、咨询服务、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制作服务、文化服务、教育服务。

类别

范围要点

det365典型业务

1.研发服务

也称技术开发服务,指就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。

委托校外个人开展技术开发、算法创新研究、新模型构建等

2.软件服务

提供软件开发、软件维护、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。

委托校外个人开发或维护信息系统、小程序等

3.设计服务

把计划、规划、设想通过文字、语言、图画、声音、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。含平面设计、网站设计、广告设计、环境设计、展示设计、创意策划、文印晒图等。

活动视觉设计与创意策划、宣传册及公众号页面设计、展板设计服务等

4.咨询服务

提供信息、建议、策划、顾问等服务,含技术、财务、税收、法律、内部管理、业务运作、流程管理、健康等;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。

校外专家论证与评审意见、技术咨询、法律/财税咨询、翻译、市场调查、管理咨询、评审费等。

5.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制作服务

专题、专栏、综艺、体育、动画片、广播剧、电视剧、电影等节目和作品制作,含策划、采编、拍摄、录音、素材制作、场景布置、剪辑、翻译(编译)、字幕、片头片尾花、特效、影片修复等。

体育教学视频录制与制作、运动技术分析视频剪辑、体育专题片拍摄制作、招生宣传短片制作、学生活动视频拍摄剪辑等

6.文化服务

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:文艺创作、文艺表演、文化比赛,图书资料借阅、档案管理、文物及非遗保护、组织举办科技/文化活动、提供游览场所等。

邀请个人进行体育文艺表演、体育文化节活动组织、体育竞技比赛组织服务、节目编排等

7.教育服务

提供学历教育服务、非学历教育服务、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。

专家授课、命题阅卷等其他服务

二、不需要代扣的情形:

1.本校教职工,为本校提供岗位相关劳务(工资、校内课时费等),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,不代扣增值税;

2.不属于上面七类服务的自然人劳务;

3.对方是公司、个体户,由对方自行申报纳税,不代扣增值税;

4.自然人已自行完税并提供完税凭证的,不再重复代扣增值税;未提供完税凭证,均按det365代扣代缴方式办理。

三、增值税起征点及计税规则

1.按次起征点:单次(日)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。

单次(日)不含税金额<1000元:免征增值税及附加,但个税照常代扣;

单次(日)不含税金额≥1000元:全额计征增值税,同步代扣附加税费。同一自然人同一天有多笔劳务结算的,按当日合计不含税金额判断起征点。

2.征收率优惠:自然人3%征收率减按1%执行,优惠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。

3.附加税费:城建税(市区7%)+教育费附加3%+地方教育附加2%;符合条件可减半,减半后综合附加费率6%。

四、算例

例1:专家讲座费含税1000元——未达起征点

不含税销售额=1000÷1.01=990.10元<1000元→未达起征点不代扣增值税与附加税费

个税金额=(1000-800)×20%=40元

实付金额=1000−40=960元


例2:专家讲座费含税1010元——刚好达到起征点

不含税销售额=1010÷1.01=1000.00元=起征点→达到起征点,全额计税

增值税=1000×1%=10.00元

附加税费=10×(7%+3%+2%)×50%=0.60元

个税金额=(1010-10-0.60-800)×20%=39.88元

实付金额=1010−10−0.6−39.88=959.52元


例3:研发服务含税20000元

不含税销售额=20000÷1.01 = 19801.98元

增值税=19801.98×1%=198.02元

附加税费=198.02×(7%+3%+2%)×50%=11.88元

个税金额=(20000-198.02-11.88)×(1-20%)×20%=3166.42元

实付金额=20000−198.02 −11.88−3166.42= 16623.68元

五、过渡期安排

2026年11月1日之前已经发生、未办理报销的劳务费,由自然人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,报销人需于11月25日前完成报销和单据投递,并在报销单上注明业务发生时间。

业务发生时间在11月1日之后的上述七类劳务费,按新政策由学校执行代扣代缴。

自然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的操作流程参考:

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YkMVT8yRqgGey95DrwaGwA

计划财务处

2026年10月30日